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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川渝两地、贵州相继发布最新版清单

  近日,川渝两地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川渝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另外,贵州省市场监管局8月21日印发的《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4年版)》表示,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两份清单可以看出,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和不罚类型进行了具体化、清单化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等适用条件规定了明确的判定标准。

  并同时强调,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督促经营主体加强自律意识,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川渝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涵盖9类4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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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重庆两地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川渝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涵盖注册登记、广告、价格、市场秩序、知识产权、产品质量、认证认可、食品安全等9类市场监管领域的43项不予处罚事项。

  据了解,该清单是全国首个跨省域市场监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主要有以下特点:

  细化不予处罚标准。《清单》对43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和不罚类型进行了具体化、清单化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等适用条件规定了明确的判定标准,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确保了行政处罚的规范统一。实现行政处罚标准跨区域衔接。川渝两地市场监管局多次联合深入执法一线调研,经过反复研讨论证,对9类市场监管领域的43项不予处罚事项形成跨省域的统一适用标准,并要求川渝两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能用尽用”原则积极组织实施《清单》,实现了行政处罚标准跨区域衔接和统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清单》强调,依据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警示告诫、约谈指导等措施,督促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处罚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川渝两地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清单》,推进行政执法“异地同标”“同案同罚”,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监管法治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川渝两地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和统一,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4年版)》涉及14类共136项

  8月21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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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处罚清单》涉及商事登记、广告、食品、知识产权、网络交易、产品质量、价格、计量、标准、不正当竞争等14类共136项。近年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做到宽严相济,促进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据统计,2022年制定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以来,贵州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办理不予处罚案件3448件,实现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统一”。根据要求,贵州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法严格规范执行不予处罚规定,既防止滥施行政处罚行为,也防止应罚而不罚,确保不予处罚清单制度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督促经营主体加强自律意识,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先行责令改正(整改),拒(逾期)不改正才给予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未经责令改正(整改)程序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贵州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还要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对《不予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不得违法突破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相关情形可以参考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初次违法: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类型违法行为。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危害后果轻微: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与被侵害方达成和解;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及时改正: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违法行为未列入本《不予处罚清单》,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相关规定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监管总局对不予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督促指导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抓好新版《不予处罚清单》贯彻实施工作,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优化贵州省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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